1.如果你算是独立出去一个家庭。可以,你可以用自己名字买。2.银行政策不一样,关于18岁的情况,11年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后来给出的解释。你有一套房了,也可能有银行可以当第一套,这个你得咨询银行。不过至少可以算第二套贷款。咨询的话直接找银行问,建议你在陆家嘴兜一圈问过来。3.1过户没那么容易的,没有转让合同怎么过,要是合同有标的,即使没有真金白银,各种税费得交,也很多的。而且转让就是家庭第三套房,有点违反政策。否则就是赠与,赠与也要交市面房价的20%所得税和相关合同税金。然后五年后转让回来,所有税费再来一遍。。。很多很多钱呢。估计房价一半就损失了。而且这种协议不靠谱,真要到时候打官司也是个扯皮的事。一边有合同,一边有转让登记。实在非要转,一定得找律所办。现在看来仅有离婚结婚这条路可以比较省成本。让你兄弟父母离婚,再结婚问题不就结了?3.2按11年文件规定,是按家庭持有住房计算,如果你独立出去,那没你名字就和你没关系了。如果还是一起住,还是那句话,文件比较笼统,解读情况在变。你看不明白政策很正常,否则怎么让人可以变着法解读呢。具体情况还是得咨询,其时你也不用跑那么多部门,直接问银行,他们可以告诉你贷款政策,也可以告诉你现在的买房政策,否则给你放贷你限购了怎么可以。
应该交的。因为你实际拥有产权是在购房之后。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上述政策延续了原来的营业税政策。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地选购住房,既方便了群众,也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但货币化安置款仅能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兑取现金、转让和质押。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原住公房的被拆迁使用人、对自住私有住房的被拆迁所有人、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款的计算共有三种计算方式。分别是:(一)对原住公有住宅房屋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按本市1997年房改公房出售平均价格计算购买原面积和降类区增加面积的款额。(二)对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所有人应缴付的价款。(三)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的超面积安置费。 下面举例子来说明:比如你是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会根据你的工龄,年龄等现有条件来审批你的购房的标准而给予你一定的补助金,如果你的房子是100万,按标准计算企业给予你35万,而剩下的65万要你自己来付出。另外一种,是每月多补给你一些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存在银行专门帐户,买房时凭契约申请取出。
目前绝大多数的配套安置房有过户时间的限制,一般是产证办出后5年内不得过户,通常在产证的附记里体现。然而这样的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上仍有很大的销售行情,由于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30%(当然视房屋的具体位置、离过户限制的时间长短等而有所差别),仍然得到不少人的青睐。(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必须满足上述五个条件之一,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配套房限期内禁止转让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限期内的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效力并不因此遭到否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很多人可能吃了颗定心丸。但我们此处,就要着重地谈一谈购买此类房屋的风险了。简单地说,购买此类动迁房的风险的性质和种类,和购买普通二手房并无二致。同样存在卖方违约、不配合过户的情形,也存在因卖方有其他债务,房屋被查封或抵押而不能过户的情形。但是不同的是这个风险等待期特别长,所谓“风险等待期”就是在这个期限,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确定的。一般的二手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过户到交房,前后一般也就是2-3个月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有可能发生一些不确定的风险,但由于时间较短,发生风险的机率较小。而动迁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最后过户,前后可能就是5年的时间,5年那么长,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也许1-2个月内人的想法不会发生什么改变,但经过了5年,如果房价涨得非常厉害,心态再好的人可能内心都会有些微妙的变化,所以才碰到了房东中途就要加价甚至毁约的情况。我并不建议客户购买此类房屋,毕竟风险太不确定,但如果向客户告知过风险后,客户经过自己的权衡,仍然执意要购买的,那么也只能最大程度地为客户来降低风险。1、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很重要,只要诚信,合同就能比较顺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签署买卖合同,决定购买前对房东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做一个必要的了解。有可能的话,调查其资信情况,评估风险大小,防止卖方资信太差、外债过多,因为那种产权人的房屋经常因债权人申请而遭到查封。2、既然我们明确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最重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