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1个回答

  • flwldand_EM763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新的安置房还没有建好,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出卖方权利的转让,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债权中的一种请求权。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拆迁安置法规,也没有对此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属于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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