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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具体确定办法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再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8~10倍),即得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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