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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如婚前购买,财产属于出资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约定的 按约定处理!
已经不是这样了。新的婚姻法你要看看。
不是的,就要看出资多少的。还要看离婚后对家庭承担的情况。 如果你们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原则是是共同共有,产权份额对半分,如果有另外的出资证明或协议则具体协商
不是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谁实际付出 谁才是真正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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