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可以去当地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发放至村民账户的,有的则是先发放给村委会的,然后再发给村民,每个地方都不一样,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确定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土地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账户的
北京市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 宅费等是直接发放至村民账户上的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征地补偿款一般会直接打到被征收人账户的
当地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会给予被拆迁用户相应补偿的,这个补偿款项是直接发放给被拆迁用户银行账户的,而且是需要全款支付,是不能够分期支付给你的。国家规定只要双方签订合同,那么补偿的款项必须要在三个月以内发放到你个人账户,到时你可以查看一下发放的金额跟当时签订合同的金额是否一致,如果有出入,就可以到相关部门去进行投诉处理。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土地的补偿费一般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其他补偿费则是归被征收人所有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口头承诺的最好不要信,建议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拆迁协议上面,不然很有可能征收方会反悔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这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这个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 的生活水平。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土地管理法中 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应该不在购买的范围内,如果是地块内的自用道路应该是在购买范围内的
民法上有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前者是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予权利人金钱等,后者则是双方都无过错,但出于人道给予适当帮助。“征地”是政府行为,只有在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如修路、建学校、医院等才可以,在这个意义上你领到的应该是征地补偿款。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之处,具体要看个案情况。
拆迁现在是政府征收,补偿是补偿房子的产权人,不是户口。没有影响。目前的补偿政策是首先考虑房产的价值(面积、单价),俗称数砖头。仅仅对于困难户,无处居住的,如按房产价值补偿,仍然是人均面积不足某一标准(可能15~22平米),才考虑居住人口补偿,俗称数人头。(必须经过内查外调,确认他处无房,并居住在被征收房产内,还要公示。)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 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基本知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 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 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 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 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 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 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 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 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 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没有具体的标准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一般相关部门是会公布安置补偿方案的,如果没有公布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你可以看看当地发布的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没有发布,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凯诺拆迁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觉得赔偿低,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土地的补偿费一般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具体的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土地征收确实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这要看当地的相关政策了,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这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不过,如果您是土地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应该要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