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方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2、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离婚时不予分割。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婚前受遗赠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根据你所述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套婚前受遗赠婚后才过户取得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需要区分的是,对于婚前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你们夫妻之间有无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财产归属。 如果你们夫妻之间有类似的财产协议约定,则直接根据你们的协议约定处理;如果你们之间没有明确的财产归属规定,则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来认定财产的性质归属。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基于继承、受遗赠事实而在婚前取得的该套房屋,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登记过户的,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婚前因继承或受遗赠事实所取得的财产,需要根据该财产在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权实际变动时间,来判断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变动一般自登记过户时生效。但是对于因继承、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9条中特别规定,是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第2条也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此你丈夫是在遗赠生效时即他姑妈去世时,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房屋登记过户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完全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获得时间。显然你丈夫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在你们结婚前,这套房屋是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对于这套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房屋在你们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在法律上归你丈夫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以上这些就无法纳入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四、如果你丈夫受遗赠取得的这套房屋,在你们结婚期间内进行装饰,对于室内装饰的价值部分,你可以主张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