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收涉及买卖双方 一、 卖方: (一)购房未满五年出售的,应缴5%营业税及营业税额的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和1%个人所得税。2008年11月1日后出售住房的暂免征收0.5‰的印花税及1.2%的土地增值税; (二)购房满五年后出售的,提供上次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开具唯一家庭住房证明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1月1日后出售住房的免征0.5‰的印花税及1.2%的土地增值税。 二、买方:购买140平方米以上的(属于非普通住房)应缴契税4%,印花税0.5‰ ,2008年11月1日后购买住房的免征0.5‰的印花税。 以上税款均按成交额计算。 三、移民能申请减免契税,提供移民补偿协议,提供移民局的补偿证明,在补偿金额内的免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