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执行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从严”调整。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还规定,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购买人”朋友,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各地税务和金融部门分别出台了对住房“首套房”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为依据。要认定首套房,税务部门除需购房人提供拟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以外,还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金融部门除需查询家庭成员在征信查询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外,还需提供拟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