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于2009年7月30日印发了新的《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雅住金发[2009]12号),原《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雅住金发[2007]34号)已于同日作废。 根据新的《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或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凭相关购房证明材料既可以提取合同备案登记当月的公积金帐户余额(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支付首付款,又可以在偿还住房贷款后自愿选择取款时间(按月、按季或按年)支取公积金还贷,支取金额既不能大于公积金帐户余额也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还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总的住房消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