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19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小区停车物业是否有收取停车管理费?你丢车的地方是属于小区规定的正常停车位置吗?是否有停车凭据,证明你昨晚有把车停进小区,手上还有停车卡吧?如果都是肯定答案,那么小区物业当付主要责任,可以正常想他们索赔,协商不成的话到工商局和相关物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媒体暴料(媒体暴料也很有用,一社会议论引起关注,有关部门就会解决,还有物业公司要注重形象,形象不好以后没楼盘愿意给让他们做物业了)《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发生物业纠纷,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