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伍一般会分配或安置货币,所以都自动转为了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服役五年为初级士官:下士。符合自主就业安置条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共发三笔钱,部队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发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家属优待金。具体的金额需要咨询安置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不一样,每年的标准也不一样。
这个请您咨询当地的民政局
你应该有复员费、医疗补助费和军人伤残商业保险赔款。但是多少是根据你的残疾军人等级决定的,据我的经验,既然部队要你提早离开部队的,那么待遇不会亏你的。
下岗退伍兵重新安置:我是86年10月入伍,90年3月转业,90年7月工作,2003年下岗,用人单位给了1万多费用的,并不属于民政部正在进行的“清零行动”的范畴!可以说所有的转业军人均不属于此“清零行动”的范畴!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就算你是义务兵、初级士官的退役军人,对于民政部门的法定安置义务仅仅限于当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也就是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三年稳定工作期。过了三年下岗的,三年内自己原因辞职、离职的均不在再安置--“清零行动”之内;只有安置工作不满三年,而就业单位倒闭、转制而下岗的才可以退回民政局安置办,予以重新安置---清零。
时间久了
具体有什么补偿咨询民政部门安置办
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以当地政府出的安置政策为准
您好,安置问题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当然可以自谋职业。
可以仲裁解决、
安置到单位但未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