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政办 发 [2007] 166号规定: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职工 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 15%。单位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 (大政发〔1999〕66号),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 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 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 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单位和 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保税区企业的员工需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 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7] 16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计算,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