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您在信中说:您在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二手房,并享受了契税1%的优惠政策,后来觉得地段不好,于2009年12月把这个房子卖了;近日,您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也是60多平米,不知道契税应该按百分之几收取,且说明目前您和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如果真如您所说:您和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房产,若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您是首次购房,那么您所购买的60多平米二手房就能享受契税税率1%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执行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从严”调整。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还规定,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购买人”朋友,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