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规定。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一户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用地标准控制在每户120平方米以内。 (一)、申请农村宅基的对象 1、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 2、原籍回乡定居的复退军人、干部、华侨、港澳台同胞。 3、就地农转非的本村村民。 (二)、申请农村宅基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来没有宅基地。 2、申请人原使用宅基地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3 、新分户。三、符合上述条件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