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是你的女婿和女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你的,你没有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你自己盖起来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买卖,我认为地上的房屋应该属于你个人所有权的房屋符合《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你合法建造而取得的物权的房屋。因此,你把房屋卖给你女婿,你女婿也给你支付了当时的价款1500元,买卖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应该信守当时的承诺。关于宅基地的问题,农村居民一户只能分的一次一块宅基地,你把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你女婿了,不能再要求分的第二份宅基地。如果你毁约想把房子和宅基地要回来,在农村的习惯中应该是不道德的,另外他是你的女婿,你也要考虑亲情关系问题。总结一点,如果根据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同素要回来,但是你要赔偿你女婿的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现在这房子值多少钱你的赔给你女婿,你还是赚不到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