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县国土资源局是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和依据有以下几项:一是评估费:需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的由我局下属名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依据川价字非(1991)9号、川国土发(1992)6号文按评估价3‰收取,收费许可证号为名服证(2007)4号。二是交易服务费:据雅价费(2007)54号文按协议转让成交价的0.1%收取,收费许可证号名服证(2007)6号。三是工本费:据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收取。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查找了办理房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随即又联系了市房管和国土部门及地价评估机构,详细了解了他们办证过程中所收费用的情况,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通知》规定:房屋转让手续费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您购买的是二手房,属存量住房,每平方米应按6元收取转让手续费,房管部门总共收费258元就是转让手续费,没有其它隐形费用。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属于两次登记行为。因此,房管部门所收登记费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房屋抵押登记费各80元,非重复收费。 三、同上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也属于两次登记行为,故国土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环节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环节分别收取了26.5元费用,也非重复收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根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因此,房屋抵押贷款应该进行土地评估。土地评估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负责。经了解,成都大地不动产评估事务所具有土地评估资质,他们依据房屋中介机构的委托,对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地价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因此,评估机构根据以上标准收取了您的国土抵押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