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土地管理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二十二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征用各类土地的年产值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