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您反映的“天丰小区物业强制拆换电表是否合法”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检查,该小区为老旧小区,未达到“一户一表”,为了提高电费收缴率,减小电损,便于管理,按供电部门要求,天丰小区物业站于2016年12月下旬开始对小区多层分元分户旧电表进行更换及电表箱电气改造。并在19日将有关事项及收费情况进行了公示:“经天丰物业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市场考察,决定更换为中国人民电器集团出厂的DDS858单项电子插卡式微电子技术智能电表,每块进户电表含安装电气改造费共180元,由业主承担。公共主线路总闸改造费用由天丰物业承担。”已责令天丰物业公司天丰小区给每户开据购表正式发票并通知业主到物业站领取。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对安装电表收费情况继续进行公示,并对仍有疑义的业主进行耐心解答。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根据上述政策和《甘肃省契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之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售房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购买的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购买的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凡在2010年10月1日以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售房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购买房屋的,以及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契税税率为3%。对于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契税问题,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该购房人与开发公司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且能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退回其多代收的契税。如果该购房人未能提供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和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该住房契税则应按3%代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便于统一办理产权证书,在经营过程中统一按3%的税率向消费者收取契税,在向地税机关缴纳契税时,根据地税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实际收取的契税金额给予消费者退款处理。根据反映情况看,该消费者2009年购买该公司商品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征契税适用3%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