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1.关于昆山市范围是否要遵循《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昆山市属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批准实施,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施行修订版;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从高从新原则,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关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请具体说明为哪个小区,我局房管处将进行调查 3.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物业服务用房要优先于住宅房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