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2、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 3、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4、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购房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双方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身份证; (9)按揭买房提供银行还贷证明。
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的区别应该是在归属上。建业地产肯定是专业与房地产为主的一个企业,早在2015年的时候,两家应该是形成了一个合作的关系,但是针对的项目应该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我们所说的建议公司是一个河南非常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的开发不仅仅只是局限于楼房方面,而中原建业,则是在其中担任了一个部分,比如只做的是楼盘建造。(我们河南林州就有一个中原建业的分部,主要负责盖楼房。)
中原建业和建业地产应该是商业合作的关系,早在2015年的时候,这两家企业就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两家企业联合起来应该算得上是强强联合。中原建业是河南当地一家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企业,公司全称是河南中原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它和建业地产并不是一家,因为建业地产是香港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中原建业和建业地产混淆在一起。说的简单明了一点,中原建业是一家建筑公司,而建业地产是做专门做房地产的,它的企业规模要比中原建业大很多。
我个人觉得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之间就是一个合作的关系,这两家房地产公司也是各自独立的,并不存在于附属的关系。有可能中原建业就只是挂的建业地产的一个名号,因为建业地产是香港一家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企业,而中原建业只是河南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从这两个房地产开发商的规模来看,建业地产的规模肯定要远远大于中原建业,这也是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不过,中原建业在国内房地产行业内的口碑也是可以的。
其实现在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主要还是有商业合作方面的关系,相比较下来也没有很大区别,都从事的是房地产方面的事业。建业地产本身就是属于国内非常知名的品牌,公司总部位于香港,而现在也属于中国的企业500强之一,在很多城市也都有开发相应的楼盘项目,一直都挺受购房者欢迎的。在2015年的时候,建业地产和中原地建业就已经达成了相应的合作关系,建业地产负责的就是房地产方面的事业,而中原建业主要负责的就是建筑方面的事业。
中原地产为什么经常招人?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为地产这一行业人员流动不稳定,由于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工资主要是以提成为主,所以很多人做了房地产这一行业没多久之后就会转行,这样就会导致中原地产不断的在招聘员工。另外,我觉得这也是中原地产销售房产的一种方式。就有点像我们的保险行业,不管是哪个保险公司,他们也是经常招人的。这样就会鼓动他们的身边的亲朋好友买房子。
中原地产跟其他的一些地产公司一样,都是在频繁的招人频繁的辞退人。严格的来说不应该是辞退人,应该是更多的员工自动离职或请求辞职。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所有的工作岗位都是一样的,因为地产方面的事业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滑坡,呈现出了日薄西山的状态,所以盈利就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工人们赚不到理想当中的工资,自然要离职,而离职之后人手不足,自然也要正常招人。
中原建业和建业地产应该是商业合作的关系,早在2015年的时候,这两家企业就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两家企业联合起来应该算得上是强强联合。中原建业是河南当地一家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企业,公司全称是河南中原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它和建业地产并不是一家,因为建业地产是香港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中原建业和建业地产混淆在一起。说的简单明了一点,中原建业是一家建筑公司,而建业地产是做专门做房地产的,它的企业规模要比中原建业大很多。
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的区别应该是在归属上。建业地产肯定是专业与房地产为主的一个企业,早在2015年的时候,两家应该是形成了一个合作的关系,但是针对的项目应该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我们所说的建议公司是一个河南非常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的开发不仅仅只是局限于楼房方面,而中原建业,则是在其中担任了一个部分,比如只做的是楼盘建造。(我们河南林州就有一个中原建业的分部,主要负责盖楼房。)
中原地产本身就是房地产公司,而房地产公司做的就是销售方面的工作,这类工作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中原地产才需要正经常招人。卖房主要就是靠提成拿工资,有的人刚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没什么经验,那可能也做不长久,也会嫌工资低,自然就会离职。大部分的销售公司都会有这样的困扰,也需要经常招人,这也不奇怪。中原地产本身也是非常知名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各方面也比较有保障。
其实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主要还是合作方面的关系,所以这两个地产也没有特别大区别,主要从事的也是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工作。在2015年的时候,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也都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议,本身这两个房地产实力也挺强的,而又开始了合作关系,自然也可以带动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建业地产本身是属于香港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而中原建业河南当地的一家房地产企业,相比较下来建业地产规模会更大一些。
其实现在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主要还是有商业合作方面的关系,相比较下来也没有很大区别,都从事的是房地产方面的事业。建业地产本身就是属于国内非常知名的品牌,公司总部位于香港,而现在也属于中国的企业500强之一,在很多城市也都有开发相应的楼盘项目,一直都挺受购房者欢迎的。在2015年的时候,建业地产和中原地建业就已经达成了相应的合作关系,建业地产负责的就是房地产方面的事业,而中原建业主要负责的就是建筑方面的事业。
我个人觉得建业地产和中原建业之间就是一个合作的关系,这两家房地产公司也是各自独立的,并不存在于附属的关系。有可能中原建业就只是挂的建业地产的一个名号,因为建业地产是香港一家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企业,而中原建业只是河南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从这两个房地产开发商的规模来看,建业地产的规模肯定要远远大于中原建业,这也是这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不过,中原建业在国内房地产行业内的口碑也是可以的。
中原只是中介和顾问而已,他们不进行开发。巨头有万科丶保利丶富力丶中海、越秀丶恒大丶奥园等等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卖房人是否有业主的身份或授权、房产的具体情况均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当事人订立合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合同成立后,能否实际履行则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在房地产买卖中,房产的位置、房产周边的配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涉及房产的价值,而房产权属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房产业主身份的真实性及信用情况、业主代理人授权的合法性,则涉及买卖合同能否生效并顺利履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买方关注的焦点。买方身份的合法性、是否有履约能力及买方的信用,则主要是卖方关注的问题。是否支付中介费用和支付多少要依据你跟中介之间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来执行。作为居间人应当就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问题向委托一方如实报告。若未如实报告,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未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中介费。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而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现有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一般都是接受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订立三方中介条款。这种情况下,中介方不仅要向买方如实报告卖方的情况及交易标的的情况,亦要向卖方如实报告买方的情况。本案中,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中介方在未了解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即催促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违反了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不得向买方主张支付中介费。
中原地产入驻上海将近十多年,是一家老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也不为过,但是在06年以后的几年里面,中原地产的龙头地位受到了汉宇地产和21世纪不动产的竞争,在07年以后,21世纪不动产在实力上面取缔了中原地产上海中介行业龙头的地位。因为门面店的数量等方面,都有了一些差距,所以,这就是这几年中原地产的房产排名。
这是天降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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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中原
中原地产:人称911工作时间,早上9点到晚上11点。完成不了就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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