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小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从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收到律师函可以和物业沟通。说明你不交费的原因。并缴纳费用。但应该说明物业不作为侵犯你的权利。如果不安照合同履行你也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去请教律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可以委托律师,说明相关情况,代理律师会按要求出具律师函,说明相关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业主。
应该先取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并且搜集相关证据,建议你细读《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你维权。
最好是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起诉对方。
交物业费和物业管理不到位是二件事情,购买房产物业后,只要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管理不到位,你可以和物业沟通,甚至到法院起诉。不能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所以不交少交物业费。如果少交或不交,那你就等着被物业起诉,到法庭上去讲理去吧……
如物业公司已提供约定服务,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
,如果是物业的责任导致水管有问题,你可以拒绝交或者减免物业费。但是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你需要另外起诉开发商。
律师函 : 受沈阳翔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凤物业”)的委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吴家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全权解决与您拖欠物业费纠纷。现就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您目前已经拖欠2006.4.15-2010.4.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64元,滞纳金1460元,您的拖欠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同时您也违反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翔凤物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广大缴费业主的利益。 望您收到本律师函后,务必在2010年8月18日前缴清拖欠的物业费,望您能慎重对待!如您仍然继续违约,本律师将视为您放弃双方最后友好协商的机会,本律师将依法起诉您,在追偿物业费的同时追究您因拖欠物业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催款产生的诉讼费用! 届时,本律师将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因本案诉讼给您的家庭生活和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将由您完全承担!! 最后,希望您积极履行上述给付物业费的义务,避免因司法强制执行措施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您认真考虑!仔细权衡!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师: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