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调查,黄寨镇甘庄村村民侯生太,家中2口人,家庭有劳动力2人。1.2018年土地流转,侯生太流转范围内土地三亩,其中1.5亩为个人承包地,余下1.5亩土地归属因年代久远、社长更换正在调查之中,待调查完毕处理此事。2.2011年因侯生太两个子女都在上学,其家庭为单亲家庭,家中生活困难,经社内民主投票评议,将一家三口确定为一类低保3人,后因其长女考取公务员出嫁迁出户口,长子毕业家庭情况好转,村上以崇民发﹝2017﹞62号文件要求,低保调标政策,将低保调整为2人三类;与村部所邻的耕地耕作之路村上决定待流转土地今年收割完毕立即处理;与村上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剩余款为1万元,村上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无法立即付清,村上将在四年内逐年付清。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网民反映他家占用村集体土地34平方米建新房,遭到村长阻止。这34平方米土地属于村集体,不属于他家所有,村长阻止是合法的。网民提出“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根据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有此规定,但该规定明确了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不是村民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综上两点,该村民应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修建,不能占用村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