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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9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

2017-06-15 16:57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简化业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客户**业务。从今年91日起停止**“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按年还贷”业务。按年还贷是借款人及共有权人正常还贷满一年,信用良好的客户可将借款人及共有权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入还款人的还款账户,由银行每月代扣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使用,减少运作风险,在资金使用率从20106月底的91.71%下降至目前的81.54%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停止**“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施“按年还贷”业务。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作用,当资金使用率上升至85%以上时,将暂停**“按年还贷”业务。

“按年还贷”业务的申请对象:

是在本市内已**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有权人,且未**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或委托按月还贷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

申请“按年还贷”应具备5个条件:

1、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已还贷一年以上;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次**该项业务的,近24个月内还贷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3期以上(含3期);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该项业务的,近一年内不得出现还贷逾期记录。

2、申请人及共有权人所支取公积金额度为截止上一公积金年度末(630)职工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且支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还贷额(月还款额*12)。

3、借款人及共有权人皆无**逐月冲还贷或委托按月还贷业务。

4、已**委托月还贷业务的职工,由中心按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继续代缴至该协议自动终止,方可申请**按年还贷业务。

5、**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即(12个月后方可再次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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