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家庭;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三年)的已婚家庭;3、无房户。以上所称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居民户口(村改居人员)以及烟台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以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以上所称城市建成区,东城区范围为东至凤凰山路、西至南山路、南至牟黄路、北至北外环路;西城区范围为东至大莱龙铁路、西至海边、南至河抱河、北至海边。二、在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可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
一、目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家庭;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三年)的已婚家庭;3、无房户。以上所称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居民户口(村改居人员)以及烟台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以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以上所称城市建成区,东城区范围为东至凤凰山路、西至南山路、南至牟黄路、北至北外环路;西城区范围为东至大莱龙铁路、西至海边、南至河抱河、北至海边。二、在申报时限内,申请人可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
《龙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龙政发[2009]1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三年)的已婚家庭;2、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户;3、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城市低收入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7868元);4、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它标准。本办法所称城市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居民户口(村改居人员)以及烟台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本办法所称无房户,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户,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拥有过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申请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视为实物配租,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补贴。本办法所称承租公有住房,是指由房管、国资部门直管的及机关、社会团休、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执行龙口市政府房改有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