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和物业税主要的区别在于: 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 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 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您好,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项目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您好,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项目如下: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和物业税主要的区别在于: 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 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 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和物业税主要的区别在于: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您好,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项目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首先,物业税成功的关键在于管理的质量,包括产权确认登记、财产价值评估以及税收征管能力三个方面。现在看来,大部分试点地区还停留在评估的技术操练阶段:主要是从合并经营性房产的税费这一最简单的突破口入手,重新调整计税口径、估计税率,换一套计算方法。这方面技术层面的引进移植相对简单,可是没有全面准确的财产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平台,所谓"空转"不过是无源之水,相应试点城市有无推进这类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尚存疑问,而对于税收征管环节,是否考虑过与个人所得税体系相衔接,通过折抵扣除等方式降低总体负担,至于自住用财产差别对待、累进税率结构、豁免与优惠等政策工具的引入,能否保证它们的公平实施,如何衔接新旧体制,目前有无具体的思路?这一系列待解的问题,都指向一个事实:对于当前物业税空转试点城市缺乏系统性考评和验收,实验数据指导性价值不高。其次,我们更关心参与各方有无探索和解决问题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