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州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实行抵押、质押、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第十七条第(三)条:“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整体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70%。也不能超过《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以上答复未尽之意,请致电:0859—3115135;2215717或查询http:www.qxn.gov.cnOrgQxnGov.GJ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