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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有以下几种:1.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2.由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经由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由于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由于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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