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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动我方外_qq01

    你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同时《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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