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栾川 2350亩有林权证荒山经济林 转让土地价格 140万元 保证金 5000元 带看费 1000元,土地价格 140万元 保证金 5000元 带看费 1000元,土地用途:林地|其它林地,土地经营建议 经济作物种植、林木种植、休闲农业,流转类型:转让,土地面积:2350 亩,流转年限:35 年,, 地块情况 土壤质地 砂土 有效土层厚度 30-60cm 土地肥力 较高 地块形状 一般 平整程度 一般 灌溉条件 一般满足 排水条件 一般满足,土地评分(100分制) 88.71分;养殖用地土地面积:20 亩,土地价格 80万元 保证金 5000元 带看费 1000元,地址:河南洛阳栾川县,, 地块情况 土壤质地 无 有效土层厚度 无 土地肥力 无 地块形状 无 平整程度 平整 灌溉条件 基本满足 排水条件 无, 土地权证 权证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权证有效期限 无 权属类型 个人,土地评分(100分制) 77.97分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三是合伙契约。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实际问题实际分析。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由于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依照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做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终究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并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