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新政策:可以。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但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上述政策的实施时间暂定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的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四、现行的其它购房支取公积金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