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有哪些规定?

    2019-03-29 0
  • 昆明-国家规定装修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昆明为什么不执行国家的条例政策?

    您好!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018-12-01 1
  • 云南昆明的 甲乙租地合同没有提出允许乙方转租的条例,乙方私自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2018-07-25 0
  • 昆明农村房屋拆迁可以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赔偿吗?

    以当地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为准。, 您好,以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为准

    2018-07-06 1
  • 商品房搬迁补偿条例

    各地补偿条例不一,不可一概而论

    2013-05-13 1
  • 关于拆迁条例问题

    具体什么时候出台 没有明确规定哈 建议多关注房管局最新政策!

    2012-10-05 1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什么改动?变化是什么?

    我这边没什么要补充的了

    2012-08-30 1
  • 已解决 我是昆明是农村户口现离职了请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现在出了个新条例签合同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可以提起的,去你以前所在的单位打个公积金提起证明,拿着你以前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宝善街华尔贝大厦一楼就可以提起你的公积金了,但是要以你买房的名誉才提得到。

    2012-08-05 2
  • 昆明市拆迁补偿条例?

    是按照1比2的比例来赔偿的。

    2012-07-29 1
  • 我房屋旁边是荒地一直有人在取土,合法吗?有对房屋范围内的保护条例吗

    有规定的、你可以看一下【取土管理法】

    2012-07-04 1
  • 在《物权法》关于小区绿地相关条例没颁布前擅改的车库怎么办

    你对地只有使用权,不存在处分权;

    2011-12-13 2
  • 已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什么时候出台

    优质回答体现您的专业素养,更容易被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注

    2011-12-05 2
  • 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具备的身份

    拥小区物业产权的业主

    2011-11-27 2
  • 【梦享城】 您好,请问这个小区符合办理应届生住房补贴的条例吗?

    你好,梦享城属于商住两用的,不能办理

    2022-05-23 4
  • 2021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2022-05-12 1
  • 【新入编教师公积金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区教育局以实习为由,不给新入编的教师购买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想咨询一下。谢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有侵犯你个人权益的行为请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公积金中心将积极配合,以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2-04-27 1
  • 【公积金缴纳基数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基数应该是上年度平均收入(包括工资和绩效奖金)。那单位仅仅按照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022-04-23 0
  •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问题?有哪位网友晓得不,解答下呗,谢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022-04-07 1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指定地点需要拆迁遗址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开发商或者责任人需要想当地直属政府提交拆迁措施及申请,待有关官文出示之后才可以拆迁,同时也需要争取当事人或者群体的同意. 然后开发商才可以和当事人或者群体协商拆迁协议及补偿. 最后经过双方协.

    2022-03-24 1
  •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

    2022-03-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