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在市网络问政上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委办〔2014〕75号)号文件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保留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3、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平阳县从2012年开始进行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至2014年基本结束。村集体资产股产能否保留,要看您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时在确定集体资产改革方案的时候是采用“静态”还是“动态”方式。如果你村集体采用的是“静态”方式,那么以当时改革时确定的份额保持不变,户口变动不会影响股权份额。如果是采用“动态”方式,那么实施方案就会有规定多少年后根据人口的变化进行份额调整,能否继续享受股权份额,要看到时村里实施方案如何规定。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