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9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90号),自2019年3月25日零时起,对2019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9〕52号)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 以下是通知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9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希望对你有用!
您好,2019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90号),自2019年3月25日零时起,对2019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9〕52号)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 以下是通知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9]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9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