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与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在不改变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转入其还贷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1)已办理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有权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满三年为一轮)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间隔期截止以借款合同注明贷款发放日为起始,第一轮支取时间从贷款发放之月起满3年;第二轮支取时间从贷款发放月第四年算起,以此类推。(3)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3年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不得超过3年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4)贷款期间近二年内有三期以上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共有权人)及配偶提取的公积金,仅限用于还贷。(5)一个家庭有多套房产贷款的,只能以一套房产贷款合同办理三年一次的还贷提取,且优先按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核定提取额。
委托人夫妻双方都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提取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以此循环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