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单位及个人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手续齐全并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备案的楼盘、且用于自住住房用途,资金不足时,均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1、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或户籍证明; 2、在本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所在楼盘已在中心备案登记且个人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3、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部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地方单位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地调入本市的,凭调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缴存证明,可视为连续缴存;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按季度、半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原则上不予贷款); 4、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首套房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二套房须有60%以上自有资金;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1、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2、申请人的实际可贷款额度首套房为所购房屋总价款的80%以内,二套房为40%以内;3、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按规定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