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甘肃•静宁”门户网站中留言,反映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因此,人防工程在不被破坏人防功能且取得平时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出租为地下停车库,商业等用途。”经调查,截止目前,我县已竣工备案且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有两处,分别是鸿福家园4#楼人防工程和温馨园商住楼人防工程,都未出现网友反映的无证买卖情况。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