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7.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水暖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地安置。 (2)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地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