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家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家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8号、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10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与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区县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注意节约用地,套内住房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环境与配套设施建设要严格遵照《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建成后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须同时具备下列认购条件(认购条件随城市发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发布):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开发建设;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
申请经济适用房1.户籍条件合格,取得张家界市户口满一年2.已婚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满28周岁。3.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4.一人户家庭在本市住房建筑面积不到30平方米,两人户及以上家庭现有面积不到6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