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