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是否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23 、 24 、 29 条的规定,竞买人履行支付拍卖价款的义务,且收到人民法院的拍 卖成交裁定的, 竞买人自拍卖成交次裁定送达时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强制 拍卖取得所有权的法理依据是拍卖使原所有权消灭, 新所有权产生; 基于强制拍 卖的公信力效果, 竞拍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同时强制拍卖具有 消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属性,因此拍卖变卖司法解释第 31 条作出相同的 规定。 另一个理由是竞买人相信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合法性, 无从得知拍卖标的 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依善意取得制度应对竞买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那么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特定情形 下, 买受人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 〕 32 号)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 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 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