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个回答
袁先生,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已列入计划的项目,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被列为计划清理对象,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社会媒体进行公告: ①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起 1 年内未完成土地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②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 2 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③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1 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④涉及区一级政府及以上考核任务,且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