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法规定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应当征求全部业主的同意才能收取,为什么青岛出了个管理办法就可以收,业主都不同意交,这不是与物权法有冲突吗。[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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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33214_EM880

    你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上位法并不冲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处指的是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而进行补建的情况,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并不需要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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