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什么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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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两方主体一般是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部门。被拆迁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可以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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