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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日起,对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其发生的住房贷款,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两地分居职工和单位长期派驻外省工作的职工,确需在外省购买自住房的,由单位出具购房事实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异地工作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相关公积金提取资料(详http:www.xzgjj.comhtml2008011020080110104628.html),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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