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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clzllaq_EM037

    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变卖之后所获得的房款只是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变化,并不等同于婚姻法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婚后所得财产,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如果婚前财产经过任何处理所得款项都会变视为婚后所得的话,则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意义几乎丧失殆尽,婚前财产将不能再进行任何变动,也不利于社会财产的物尽其用。而至于再以该款项买房的问题,全国立法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但是这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中规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司法意见的一个参考。司法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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