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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stSoSo_qq503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一个时间段里,《合同法》还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由于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二、如何解除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揽合同的期限,期限届至时合同当然终止。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因当事人达成协议而解除。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体现。不过合同的终止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终止,实际上有两种不同情况:(一)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标准《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日本民法第64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无论何时,均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合同。”这些规定允许承揽人以赔偿损失为代价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这类似于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2条中的有关规定:“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不过这种合同解除与通常的合同解除还是不同的。在通常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时,要求有对方严重违约。合同目的落空等等情况的发生,从而非违约方可以无代价地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负违约责任等等。而在这种以赔偿损害为代价的合同解除场合则不要求对方违约,也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是解除权人自己承担责任。比较前述日本民法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还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对这种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能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解除合同,而不能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则没有这一时间限制,我们认为在解释上应当作出这种限制。由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则构成受领迟延的问题,况且承揽人工作既已完成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了。这种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对于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因各种原因或情事变更不再需要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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