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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飞翔_qq753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责任可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决定。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可不经过其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表决,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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