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1个回答

  • 1984198408_EM227

    您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规划图纸,您反映的上河花园一区(旭辉上河郡)43幢103室北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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