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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xtvrvnr_EM208

    买方杀价时低于卖方的委,讬价时,仲介业会要求买方支付”斡旋金”,而根据地政司的 解释,斡旋金是没有法律的依据的名词,这只是仲介业为规避 民法上有「定金」规定而创,对于仲介业来说,为了确保买方 的购屋意愿,同时要保障双方的权益,才会有斡旋金的制度。所谓「斡旋金」依一般民间交易习惯,意思为「请求中间人代为奔走 协调所需之费用」,但「斡旋金」在民间习惯上以达成买方要求之任务为 必要条件,否则斡旋金必须退还。当买卖双方达成价格上之共识时,斡旋 金即转变成买卖价金之一部分,接着买卖双方即正式会面签定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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