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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tirdtb_EM934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1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贷款限额为40万元)。     三、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由于您的住房公积金已在2014年5月29日已经发款了,因此没有纳入在本政策的调整范围内,请您配合按政策缴纳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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